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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审核
2024-04-11 -
处理中
2024-04-11 -
归档
2024-04-15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 0924041113540330601 | 诉求来源: | 市长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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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 退休时社保缴费差4个月 | 递交时间: | 2024-04-11 13:54:03 |
诉求类型: | 咨询 | 处理状态: | 办结 |
所属部门: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市民附件: | |||
诉求内容: | 家人过几个月到退休年龄,届时社保缴费还差4个月满15年,请问到时如何办理社保延缴? |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一、《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66号)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本省户籍的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外省户籍的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地一经确定不再改变”。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我市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为保障参保人的社保权益,外市户籍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否办理以个人名义继续缴费,建议参保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详细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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