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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审核
2023-11-10 -
处理中
2023-11-10 -
归档
2023-11-17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 0123111015293116201 | 诉求来源: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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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 关于中山公积金封存账户提取的建议 | 递交时间: | 2023-11-10 15:29:31 |
诉求类型: | 建议 | 处理状态: | 办结 |
所属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市民附件: | |||
诉求内容: | 1.目前中山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完善,对离职封存账户提取有限制; 2.纵观今年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绝大部分市民无力购买住房的情况下,对于离职封存的绝大部分账户,可以放宽提取账户余额政策 3.中山周边县市提取公积金余额有这样一条规定: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可进行销户提取 4.建议中山公积金中心效仿周边县市,对离职封存账户提取放宽限制,让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合理消费,提升生活质量 5.建议增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1年以上;可以销户提取 |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 您好,按国家政策要求,我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政策。因每个市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因此政策也会有所差异。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因此,“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或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 10、本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1、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同时,您的建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收悉,感谢您对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建议,我中心将会在日常工作中将群众反映的诉求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作为日后政策制订的重要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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