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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审核
2022-08-18 -
处理中
2022-08-18 -
归档
2022-08-22
个人诉求
| 诉求编号: | 1722081818175318801 | 诉求来源: | 粤省事 |
|---|---|---|---|
| 诉求标题: | 城管没收我的摆摊车 | 递交时间: | 2022-08-18 18:17:54 |
| 诉求类型: | 咨询 | 处理状态: | 办结 |
| 所属部门: | 西区街道 | ||
| 市民附件: | |||
| 诉求内容: | 城管要处罚我1千块,我那个三轮车没有电池的,是推的,请问合理吗 | ||
处理信息
| 最终回复意见: | 市民,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五方面第(一)项第(三)部分第3点的规定,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当事人提出其现场使用的工具没有电池,只能推,不能认定为电动三轮车的诉求我局不认可,无照流动经营的使用工具的定性不能因为使用工具出现破损就被更改,最初该使用工具就是电动三轮车,只是由于使用时间过长,出现磨损,电池无法使用,这样就要求认定为人力三轮车不符合规定。感谢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如有相关的意见或建议,请致电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8160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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