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审核

    2023-11-21
  • 处理中

    2023-11-23
  • 归档

    2023-11-24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0923112111120615501 诉求来源: 市长信箱
诉求标题: 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规则咨询 递交时间: 2023-11-21 11:12:07
诉求类型: 咨询 处理状态: 办结
所属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市民附件:
诉求内容: 市长,您好! 为计算企业职工社保缴费额度,需向您及人社、税务部门咨询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规则。目前我们了解到2中计算规则,需确认具体执行时按照哪一种: 规则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8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82号)的解释说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当年度每个月都按照上年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规则2:经与中山市税务部门确认,社保缴费基数需按照职工每月的税前应发工资确定。 以上,需向市长及有关部门咨询,在计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时,缴费基数是按照上述规则1/规则2哪一个执行?谢谢!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李先生您好,您反映的内容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第六条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际应发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费。如您需反映企业未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保费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反映工资金额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您提交的资料核实处理。如有疑问,可致电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详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