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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审核
2024-02-19 -
处理中
2024-02-20 -
答复时间
2024-02-21
个人诉求
| 诉求编号: | 1324021921332829801 | 诉求来源: | 建言献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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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 | 推出宠物管理条例 | 留言受理时间: | 2024-02-19 21:33:29 |
| 诉求类型: | 求助 | 处理状态: | 办结 |
| 所属部门: | 市公安局 | 办结时长: | 0个工作日 |
| 市民附件: | |||
| 诉求内容: | 作为一名文明养狗人士,个人认为本市对市民的养狗行为的管理过于放松。 本人在严格保护个人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文明遛狗,牵狗绳,及时处理宠物排泄物。但却发现众多养狗人士遛狗时,不处理宠物排泄物,更严重的是他们不牵绳,放任自己的宠物到处跑,我在湿地公园遛狗时,我家的宠物就多次被这些没有牵绳的狗所袭击,其中就不乏众多大型犬,如果这要是袭击路人,后果不堪设想。 鉴于现在越来越多人养宠物,尤其是各种大型犬在城市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希望本市可以推出一套完善的《宠物管理条例》,严格规范市民的养狗行为,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大型犬类袭击路人的事件。 | ||
处理信息
| 最终回复意见: | 目前,我市尚未就养犬管理进行立法,以及尚未通过立法确定我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此情况下,我市城管、公安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如城管部门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养犬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执法工作,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乱扔动物尸体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负责对未及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亦对饲养宠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相应规范。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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