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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审核
2023-03-31 -
处理中
2023-03-31 -
归档
2023-04-17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 0923033116381372801 | 诉求来源: | 市长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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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的申请 | 递交时间: | 2023-03-31 16:38:13 |
诉求类型: | 建议 | 处理状态: | 办结 |
所属部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市民附件: | |||
诉求内容: | 尊敬的领导: 几年前我在中山市博雅外滩购置了一套住房,但是由于疫情及工作原因,一直在北京无法回中山居住。 这几年期间一直按照全额进行物业费支付。但是也发现目前一些城市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有一定的减免举措: 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交付使用的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规定: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陕西省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可否针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进行一定的减免? |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 张先生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市目前没有“房屋空置减收物业费”的相关政策,关于物业费的缴交,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开发商与业主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条件办理收楼手续,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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