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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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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1.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解答

 

答:《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隔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问题2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有哪些?

解答

 

答:(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问题3

 3. 女职工享受产假天数是多少?

解答

 

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奖励假8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问题4

 4.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可以享受多久的哺乳时间?

解答

 

答: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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