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
(二)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
(三)因工资基数误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
(四)单位缓缴期满的;
(五)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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