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企业服务 > 企业常见问题 > 详情

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浏览次数:2562093
问题

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解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

(二)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

(三)因工资基数误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

(四)单位缓缴期满的;

(五)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上一条: 省外建筑企业办了进粤诚信备案,是... 下一条: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需要提供中小企业...

浏览过该主题的人还浏览过

主办单位: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承办单位:中山市12345投诉举报平台管理中心  咨询投诉服务电话:(0760)12345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469号 备案号:粤ICP备19103184号 网站标识码:4420000088

智能互动服务

×

最多50字,您已输入0个字

发送 清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