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审核

    2021-10-12
  • 处理中

    2021-10-12
  • 归档

    2021-10-15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0121101218252583701 诉求来源: 门户网站
诉求标题: 发电机尾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 递交时间: 2021-10-12 18:25:25
诉求类型: 咨询 处理状态: 办结
所属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民附件:
诉求内容: 您好,本项目为房地产环保验收项目,企业于2017年取得本项目环评批复,明确备用发电机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但验收过程中执行该标准时发现有几点问题: (1)目前发电机尾气的现行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2021年3月省厅有明确答复过发电机尾气执行标准问题; (2)《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标准适用范围为非道路移动机械(①自驱动或具有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②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装用的发电机组,本项目柴油发电机为固定式发电机,与适用范围不符; (3)固定式发电机尾气排放口也不能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检验检测的采样要求,省内也少有取得此类资质的监测单位; (4)若按固定污染源采样方法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单位为mg/m³,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标准限值为g/kW·h,同样也无法判断是否达标; 因此,本项目备用柴油发电机的尾气排放是否能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即可?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林小姐,你好!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故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污染物类型进行检测,并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标准以确定是否可以提出验收合格意见。 二、我局工作人员已致电给你做了解释,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有异议或存疑,可依法进行申诉或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释疑。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业务咨询电话:0760-88221626;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26窗口。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支持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