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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审核
2020-01-13 -
处理中
2020-01-13 -
归档
2020-01-20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 012001139619401 | 诉求来源: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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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 宅基地不动产更名 | 递交时间: | 2020-01-13 11:43:13 |
诉求类型: | 咨询 | 处理状态: | 办结 |
所属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
市民附件: | |||
诉求内容: | 丈夫与妹妹用继承方式得到宅基地四百多平方及上盖房产九十平方,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产权,现丈夫希望用夫妻更名方式把土地及房产转到妻子名下,请问是否可行?需要怎样办理? |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 依据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但若因转让地上建筑物可办理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房屋受让方必须为集体土地所在地的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经集体土地所在经济组织同意方可办理,且要共有人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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