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审核

    2019-07-05
  • 处理中

    2019-07-05
  • 归档

    2019-07-19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091907058864201 诉求来源: 市长信箱
诉求标题: 投诉交通警察支队三乡大队处理不公、不担当 递交时间: 2019-07-05 13:59:32
诉求类型: 投诉 处理状态: 办结
所属部门: 暂无
市民附件:
诉求内容: 本人于2019年4月15日22时,驾驶7P737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沿三乡镇新城路由三乡镇雅居乐车站往金谷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品一品食店”对面路口处,本人驾驶摩托车从左至右横过道路,不料与潘乐章驾驶粤T9073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肩胛骨骨折、脑震动、头皮血肿),且事故后的3个小时内记忆全无,整个左腿严重扭伤,鞋和1000多度的近视眼镜掉了。对方在事故发生后明知我如此严重伤势下,未报警和通知救护车,在交警到达前已擅自移动车辆并逃离现场,良心哪去!在案发的第二天下午前去三乡交警支队自首,交警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在本人要求下案发后第三天才对潘乐章肇事车辆T9073F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
本人对《认定书》(山公交(三乡)认字[2019]第4420182019B00050号)质疑: 1“双方移动现场,未设标记”请问一个伤势如此的我怎能移动车辆,另一方当事人移动车辆那乃是铁一般的事实。2对方在24小时内自首,为什么不对其进行酒精测试?非要本人强烈要求下,案发后第三天才对肇潘乐章车辆扣押?3交警未能出示完整的监控视频,只有到我被撞后结束了。行车记录仪,附近监控,是否调查了?是否故意不出示对方逃离证据?4、交警到现场时,潘乐章及其肇事车辆是不在现场,已擅自移动了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实施了肇事逃逸,那是斩钉截铁般的事实,而且不报警和救护车。在《认定书》里看不到一个“自首”和“逃逸”的字眼,最后权威的三乡交警支队给我的答案是当事人郑俭彬横过道路,移动了车辆,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本人是非常感到不满!试问公道何在?我的伤势相信对案件的判决是没有关系,假设!当时我死去了,对方很大机会实施了酒后驾驶,甚至醉驾,所以明知道冒着肇事逃逸罪都要逃离了事故现场,最后交警定案说死者也要负主要责任?何来的底气!5、当我6月20日领取《认定书》有很多问题咨询该案件的警官时,“交警是以什么准则定义他不属于肇事逃逸”……居然签字的警官回答就一句话,“你有意见,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法律诉讼”。签字都是终身制,你不了解案情岂敢在案件上签字?代表三乡交警支队!万一所有部门都推诿说“向上一级反映”,想了解案件的当事人岂不是最终唯有向国家级别的部门反映?当地部门何来作为,何来担当,何来公平公正公开,怎么让当地群众信服!在这向你反映该案件是否存在猫腻、故意的不作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请市长彻查此案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三乡镇交通事故的问题我队已知悉,该案件我队已交到中山市交警支队进行复核,待复核完后,我队会有工作人员与您联系,请您耐心等待。(三乡镇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