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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审核
2019-06-28 -
处理中
2019-06-28 -
归档
2019-07-03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 011906288828801 | 诉求来源: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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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 关于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解释 | 递交时间: | 2019-06-28 11:20:42 |
诉求类型: | 咨询 | 处理状态: | 办结 |
所属部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市民附件: | |||
诉求内容: |
尊敬的市住建局: 贵局印发的《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请问贵局印发的该程序指引中所述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是否亦符合上位法律有关规定,不仅限于纸质征求意见书的形式,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是否可以通过向业主留存在开发商、物业公司的本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业主短信回复相关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谢谢。 |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等形式将征求意见书送交业主,但业主进行投票表决的,业主应将表决意见(纸质选票)通过邮寄寄回并放入投票箱(不能拆开邮件),待投票结束进行公开点票、唱票时才可拆开邮件,计入业主大会会议选票表决统计中。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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