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审核

    2018-12-11
  • 处理中

    2018-12-17
  • 归档

    2019-01-10

个人诉求

诉求编号: 011812117949201 诉求来源: 门户网站
诉求标题: 叉车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速度限制 递交时间: 2018-12-11 09:31:25
诉求类型: 咨询 处理状态: 办结
所属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民附件:
诉求内容: 我有一台叉车已办理使用登记证,并通过年审,现在正常使用中。
想咨询质监局、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的速度有无限制?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的限速标准由什么规定明确?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的限速标准由谁来监督执行?

处理信息

最终回复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意见: 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387-2008 机动车行驶6.4.1的规定,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该规程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具体详情请咨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另,市安全监管局已有相关处理结果如下:王先生: 关于您咨询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的速度限制及标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速度限制及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机动车行驶6.4.1的规定,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其监督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即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