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审核
    2019-06-18
  • 处理中
    2019-06-19
  • 办结
    2019-06-27
诉求信息
诉求编号: 091906188785901 诉求类型: 咨询 处理状态: 办结
诉求标题: 消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 递交时间: 2019-06-18 16:37:22 诉求来源: 市长信箱
所属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诉求内容: 尊敬的高市长:
百忙之中打扰到您了,见谅!
一、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其中(二)、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哪些是一般建设工程,哪些是重大工程,哪些是危险性工程,《意见》中已明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已明确划分。我想请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何时才能执行该意见?
二、2019年5月9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发布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消防和人防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文号:中建通(2019)53号】,其中一、2019年5月13日起,消防、人防工程验收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分项,完成消防、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这点已明确告知: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先行完成消防专项验收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请问,这不是与《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相矛盾吗?
三、6月19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办理(机构改革期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指引》的通知,又在次重申和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分项,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这也与中央的消防执法改格意见的相关精神相抵触,与中央改革相违背!
四、《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中央办公厅以红头文件下发至县团级政府部门,住建部也网上发布了建设消防工程验收备案意见的征求稿。
五、广东汕头、广州、深圳住建局仍按原消防队执行范围,一般建设工程消防仍实行网上备案抽查,仅是将建设消防业务转划住建部门管辖而已!
六、中山市住建局即使改革期间,暂行期间,也不应当与中央改革精神相违背,更不得与中央改革相抵触!
市民附件:
处理信息
回复意见: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2019年5月13日起住建部门正式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进行消防工程验收工作。具体可以查阅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文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二条,《中山市机构改革期间消防和人防工程验收监督指南》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需对村民自建住宅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如果已变更建筑的使用性质,并符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的,需依法办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安全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审批回复文件: